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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四类案件”监管机制 力促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1-05-1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刘丽梅)为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向纵深开展并取得实效,全面排查顽瘴痼疾,坚决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着力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现全程留痕、常态化监管,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各项工作良性运转,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四类34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标的额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2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此外还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建立案件信息扫描识别规则库,对属于监管范围内的案件在审判执行工作系统中进行自动标注,无法自动标注的实行人工标注。由立案庭、信访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承办法官、院庭长等多主体多环节提起标注进行监督管理。立案庭在立案审查环节,对系统未能自动甄别的案件初步评估甄别后及其他部门对本院在立审执过程中发现“四类案件”的可提起监管。同时完善主审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主审法官发现 “四类案件”后可提起监管。此外,在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案件主审法官、庭长、院领导可申请撤销标注。

  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可通过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在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充分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2020年系统上线以来,昌吉两级法院共有700余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不留痕担责等问题。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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