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赵瑞)2017年1月4日,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感谢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秉公执法,亲自将一面镶有“秉公执法尽职责 热情服务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并不停地说:“感谢昌吉州法院,感谢民二庭法官,你们辛苦了!”
2012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为某商住楼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依法进驻并履行了相应物业服务义务。杨某某作为某商住楼住宅的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某支付截止2015年10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371元。同样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吴某某作为某商住楼一楼8号、9号、二楼4号商铺的业主,在享受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同时,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亦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33680元。
上述两件案件的承办法官赵瑞在庭前认真阅卷后,发现两件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且标的额不大,但一审判决后杨某某、吴某某均提起上诉,在吴某某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的案件中该物业公司也提起上诉。承办法官通过和一审承办法官进行联系与沟通后,了解到杨某某、吴某某和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积怨已久。杨某某、吴某某上诉认为他们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从未签过物业合同,该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所有业主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开发商在通知入住时小区公共设施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未
达到收费标准,所以不应交纳物业费。上述两件案件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尖对麦芒,情绪激动且分歧较大。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认为,如果按法律规定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判决,裁判结果将可能对其他业主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承办法官对物业费的交纳问题优先采取调解解决的方法处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物业公司要加强物业管理与服务,另一方也与杨某某、吴某某进行沟通希望他们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给予理解、信任与支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更加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三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杨某某、吴某某当庭向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正是承办法官公平公正、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打动了陈某某,才发生了“法官传递司法为民正能量,当事人送锦旗话感恩之情”那感人、喜人的一幕。“人民法官为人民”不仅仅是简单的七个字,更饱含着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2016年全年,昌吉州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二审案件661件,其中调撤279件,调撤率42.21%,与2015年相比上升了17.10%。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当事人握手言和及加强法院能动司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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